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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yGoNews林湘慈
內容: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日前有民眾因未經申請許可經營不動產經紀業務,於Facebook社群網站刊載介紹多筆特定不動產物件,並留有其個人資料作為聯絡窗口,遭台北市政府地政局以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裁處新台幣(下同)10萬元罰鍰。該民眾不服,提起訴願,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認為地政局處分並無違法不當,駁回訴願。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表示,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5條第1項、第7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規定,經營不動產經紀業者,應依法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其中「仲介業務」係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所謂居間包括了報告訂約機會之報告居間與訂約之媒介居間。因此,即便未收取任何報酬,但只要有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有關特定不動產物件之資訊或居間報告訂約機會等行為,就可能觸犯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而受罰,不可不慎。
因此,法務局特別提醒,居間聯絡或介紹不動產應留意法令規定,否則一旦違法遭受處罰,將得不償失。
新聞來源 : http://bit.ly/2FeKF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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